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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法律法规
  •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量:9418
  •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进一步简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要求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但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同步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纳入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成后的其他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实施管理。
      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城市重大公益性交通工程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建设范围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桥梁)、管线、其他工程和各类建设活动,应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的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应及时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提出涉及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运营的相关要求。
      三、许可管理
      (一)许可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或线网规划、建设方案,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应规划许可阶段的依据。
      (二)分类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的申请,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分类或分段、分块予以规划许可。
      (三)选址许可。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或线网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
      (四)用地规划许可。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体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已出让但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土地内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该出让地块按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展后续建设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因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出让地块内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变化的,不影响该出让地块建设内容的各项验收。
      (五)工程规划许可。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应当持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预审意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既有土地权属主体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其他建设主体有权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区间隧道工程,建设主体可持区间工程用地预审意见、工程建设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建设方案是由建设主体依据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含建设过程中必要的修改设计)所提交的方案。
      四、公告和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前将涉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地上设施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公告,批前公告应在建设工程拟施工现场及所属社区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建设主体已自行组织公告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缩短公告时间,但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含听证申请时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
      五、批后监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因抢险或在允许使用的用地范围内对下列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地面出入口、风亭、变配电等设施(不含营利性设施)的技术性调整;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与其他既有市政设施冲突且无法避让需进行的调整。
      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先行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的规定责令建设主体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规划核实
      地下隧道、站台站厅、冷却塔、出入口、风亭、变配电设施、车辆段、控制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等为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的主要功能设施的规划核实,纳入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试运营前验收,建设主体应在试运营6个月内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等资料(数据)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七、上盖物业和原址复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上盖物业等经营性项目的,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规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沿线建筑原址复建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52号)规定执行。
      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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